吉林考核機關節能
規定公共機構不得采購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
作者:于平 日期:2009-04-23
中國環境報記者 于平 長春報道 吉林省政府日前召開的第四次常務會通過了《吉林省公共機構節能辦法》,辦法規定,對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并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公共機構及其負責人的績效考核內容。
吉林省要求,公共機構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強制采購或者優先采購的規定,不 得采購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
吉林省規定,公共機構開展節能活動節約的費用,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節能獎勵。對公共機構不執行節 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產品、設備價值20%~30%的罰款,由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公共機構違反規定超標準購置公務用車或者拒不報廢高耗能、高污染車輛的,將對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并依照有關規定對車輛采取收回、拍賣、責令退還等方式處理。
來源:中國環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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