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法律要體現市場經濟特點
“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項目建設單位違反環境影響評價相關規定的總根源,離不開利益二字。環境保護部門叫停違法建設項目,也離不開利益二字。只不過,前者以人類長遠利益為代價,追求小集團的私利;后者作為生態環境的代言人,有責任為了保護人類共同的長遠利益,遏制違法者的不當得利。
然而,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們無法僅僅通過一道簡單的行政命令,來遏制違法者不當得利的沖動。我們也不能寄希望于“不義而富且貴,于我如浮云”的道德說教來解決問題。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改變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的發展方式,必須緊緊圍繞利益二字,建立起適應市場經濟的環境法律體系,在法律的框架內解決違法得利問題、維護人類長遠利益。
按理說,中國的環境保護法律也不算少。據統計,截至今年5月,我國共制定了10部環境保護法律,頒布了環境保護行政法規20部,環境保護部門規章67部,批準和簽署國際環境條約50余項。
然而,環境保護法律數量雖多但質量卻不高,不利于通過法律手段解決環境問題。具體而言,主要表現為現有的環境法律法規偏軟,可操作性不強,對違法企業的處罰額度過低,環保部門缺乏強制執行權。說到底,還是由于現有的環境保護法律大都制定于計劃經濟條件下,難以滿足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益調整的需要。
解決違法獲利問題,關鍵在于相關懲處要與違法者獲得的利益相匹配。據報道,史上最大騙子伯納德·麥道夫因涉嫌欺詐,被美國地方法庭下令沒收約1700億美元財產,理由是檢方認為流入麥道夫名下公司的資金規模達到了這一水平。如果違法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所受的處罰,達到或遠遠超過其違法所得,那么,就會大大削弱違法建設項目的內在動力,也就會減少視環境影響評價為走過場、甚至未批先建這樣的事。
以環境影響評價法為例,這部分法律雖然原則上規定了水利等有關專項規劃,應在上報審批前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向審批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但是,許多重點流域、區域和重要生態功能區的開發建設規劃卻沒有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同時,雖然這部法律引入了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和后評價等比較先進的理念,但在如何保證這些理念和制度落到實處方面,卻缺乏必要的強制手段。具體到未批先建,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給予行政處分。
馬克思在《資本論》中引用英國評論家登寧的話:“一旦有適當的利潤,資本就膽大起來。如果有10%的利潤,它就保證到處被使用;有20%的利潤,它就活躍起來;有50%的利潤,它就鋌而走險;為了100%的利潤,它就敢踐踏一切人間法律;有300%的利潤,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絞首的危險。”
與動輒數十億、幾百億的投入,可觀的地方財政收入和企業利潤相比,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幾乎小到可以忽略不計。只要巨大的違法收益與極低的違法成本之間的差距一日未被拉平,違法行為就無法從根本上被消除,環境保護法律就將被繼續架空,科學發展將無法從根本上得到保證。
事實上,去年修訂通過的水污染防治法已在法律責任的規定上有較大突破,如第八十三條規定,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
若環境影響評價法也能在法律責任方面作出與違法損害相適應的懲罰性規定,則違規建設項目問題,可從根本上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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